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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企业统计资料数据造假被罚1.5万元

福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,有一家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“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”报表中的商品销售额上报数低于实际数,构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中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。福州市统计局对问题企业作出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、通报,并处以1.5万元罚款的决定。

该企业认识到错误,积极配合按时缴纳了罚款,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《统计法》等法律法规,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真实统计数据。

案例点睛:《统计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,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: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;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;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;拒绝、阻碍统计调查、统计检查的;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、统计台账、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。

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标签: 统计资料数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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